谅解书签之前,真正要盯的是三处文本细节:条款写的是民事了结还是包含刑事谅解的意思表示、签字的人有没有资格代表被害人、付款与出具文书的时间差怎么安排。金额多少是谈判桌上谈出来的,但钱花得值不值,取决于纸上那几行字怎么写。实务里见过赔了几十万、谅解书却写得含糊,检察院不认、法院量刑时也没用足的情形,问题都出在文本上。
交通肇事案件里,谅解书的核心功能是进入刑事和解程序,为嫌疑人争取从宽处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:
“下列公诉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真诚悔罪,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,被害人自愿和解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:(一)因民间纠纷引起,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、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,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;(二)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。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,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。”
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,基本档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逃逸等加重情节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,多数案件落在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内。而第二百九十条进一步规定:
“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;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。”
这两条是谅解书在刑事程序中“值钱”的法律依据。检察院审查时看的是文书里有没有清晰、明确的刑事谅解意思表示。问题恰恰出在这里:很多当事人自己起草或者从网上抄模板,写出来的条款只有民事色彩,缺少刑事层面的表态。
最常见的含糊写法是这一句:“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,一次性了结,双方再无其他争议。”单看这句话,它解决的是民事赔偿关系的终结。至于被害方是否谅解嫌疑人的犯罪行为、是否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,这句话一个字都没提。
检察院拿到这样一份文书,可能面临两种理解:一种理解是被害方已经获得赔偿并谅解,另一种理解是双方只处理了民事赔偿,刑事态度未明。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规则:
“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,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,结合相关条款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以及诚信原则,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。”
一份只写“赔偿事宜一次性了结”的文书,按词句解释很难当然推出刑事谅解的意思。实践中办案机关遇到措辞含糊的谅解书,有的会要求补充说明,有的则直接降低对它的采信程度。钱付了,文书的效果却打了折扣,这是最典型的“付了钱没拿到东西”。
稳妥的写法是在文书中单独成句,明确写三层意思:其一,被害方已收到全部赔偿款(写明具体金额);其二,对嫌疑人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;其三,请求公安、检察、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。三层意思一句都不能省。缺了第一层,赔偿与谅解的对应关系说不清;缺了第二层,刑事谅解无从谈起;缺了第三层,从宽请求缺少落点。
另一类常见表述是“被害方不再追究嫌疑人的任何责任”或者“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”。这种写法的问题在于方向反了。追诉权属于国家,由检察机关代表行使,被害人个人无权承诺“不追究刑事责任”。一份由个人承诺放弃追诉的条款,在法律上站不住,还可能让办案机关对文书的严肃性产生疑问。
被害人能做、也只应该做的,是表达谅解并请求从宽。谅解是一种态度的声明,追诉与否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判断。文本上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,等于用自己无权处分的权利做了承诺,整份文书的规范性都会被质疑。签之前看到“不再追究刑事责任”这类字眼,应当直接要求删改。
同样的措辞,签字人不同,效力差别很大。这是文本审查里最容易被低估的一个环节。
被害人轻伤或者伤情稳定、意识清醒的,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,附身份证复印件,这是效力最完整的形态。麻烦出在重伤、昏迷甚至死亡的情形,此时只能由近亲属代为出具。近亲属签字需要解决两个问题:身份证明和签字范围。
身份证明靠户口本、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,复印件随谅解书一并提交。签字范围上,各地办案机关掌握的尺度不完全一致,有的接受配偶或父母一方签字加情况说明,有的要求成年近亲属尽量共同签字。稳妥的做法是签之前先问承办检察官或者办案民警的要求,按口径准备,避免文书交上去因为签字人资格被退回补正。被害人昏迷但未死亡的,条件允许时也可以由近亲属签字后注明“被害人现住院治疗中,由其配偶(父亲、母亲)代为出具”,把代签的事实和理由写在明面上。
不能。谅解是被害人对嫌疑人个人的态度表示,出具方只能是被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。实务中有的案件由保险公司先行理赔,理赔完毕后保险方要求被害方出具确认文件,这类文件解决的是保险追偿与理赔结案问题,与刑事谅解是两份文书、两个功能,不能互相替代。把两者混在一张纸上,检察院审查时反而要花时间厘清哪部分是赔偿确认、哪部分是刑事谅解,文书的清晰度就毁了。
付款与出具谅解书的先后顺序,是双方谈判桌上最容易僵住的点,也是文本层面最需要设计的地方。
先付全款再拿文书,对被害方有保障,对嫌疑人一方则有顾虑:钱出去了,对方反悔不签或者签了又闹,怎么办。反过来,先拿文书再付款,嫌疑方等于把全部筹码交了出去。两种极端安排都容易谈崩。
实务中更常见的折中方案有两种。一种是付款到账与出具文书同场完成,赔偿款通过银行转账当场到账,到账记录截屏后双方当场签署谅解书,时间差压缩到几分钟。另一种是金额较大、确需分期的,把文书拆成两份:首期款支付后出具一份确认收到部分赔偿的收条加谅解意向书,尾款付清后出具正式的完整版谅解书,并在正式版中写明“赔偿款已全部付清,本谅解书取代此前出具的意向文件”。分期方案的关键在于正式版必须写清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,否则办案机关看到的是一份赔偿未履行完毕的谅解,从宽的分量会打折扣。
这是文本审查里最具体也最致命的细节。三份材料必须形成一个闭环:谅解书写明赔偿总额,收条写明实际收到金额,转账凭证的备注与金额相互印证。常见的不一致有三种情况。
第一种,转账备注写成了“借款”“往来款”“生活费”。备注是付款方单方意思的记载,写错性质,日后对方主张这笔钱与赔偿无关时,付款方要花很大力气去证明资金用途。正确的备注就一句话:“×××交通事故赔偿款”。第二种,分笔支付导致单笔金额与谅解书总额对不上。这不算错误,但需要收条上写清“累计收到赔偿款共计××元,包含×月×日转账××元及×月×日转账××元”,把每笔钱都挂到总额下面。第三种,谅解书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存在差额,比如文书写了五十万,实际到账四十八万,差额部分口头约定“以后再给”。这种文书交到检察院,办案机关对赔偿是否实际履行会产生疑问,谅解书的采信度随之下降。要么把差额付清再签,要么在文书中如实写明分期安排和未付部分的支付期限,让文书与事实完全对应。
现金支付在这类案件里应当尽量避免。现金没有第三方留痕,一旦对方否认收到或者金额发生争议,付款方几乎无法举证。坚持银行转账或者至少要求对方当场出具写明金额、日期、用途并按手印的收条,是对自己最基本的保护。
把前面的要点收拢成一份核对面,签字前花十分钟逐项对照:
至于赔偿金额怎么算、谈判时怎么报价、谅解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幅度,属于另外一套专业判断,不同案件的伤情、责任比例、保险情况差异很大,无法给出统一口径,这里不展开。本文只解决一个问题:谈好的条件,怎么落到纸面才不缩水。
谅解书本质上是一份意思表示文书,它受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的约束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:
“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(二)意思表示真实;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”
签字人有无行为能力和代理资格,对应第一项;措辞是否真实反映双方的合意,对应第二项。一份签字人资格存疑、措辞含糊、金额与履行对不上的谅解书,每一项都可能被挑战。反过来说,把这三项做扎实了,这份文书才能在刑事程序里发挥它应有的分量。
给当事人最实际的建议只有一条:签之前把整份文书逐句读一遍,读不懂的条款不要凭对方口头解释就签字,口头承诺写不进卷宗,纸面上的字才是办案机关审查的对象。条件允许的话,把文书草稿交给专业律师看一遍再签,花的是小钱,守住的是几十万赔偿换来的从宽机会。
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程序与赔偿文书审查的事务,建议咨询有刑事辩护或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。以下为武汉地区真实执业的律师,供读者按需联系:
具体案件的辩护策略与文书把关,建议携带事故认定书、病历、赔偿协议草稿等材料当面咨询,以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的意见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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